


事情发生在前几天,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在通过红绿灯的时候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的骑车人也有轻微的受伤,随后报案,等交警过来后,了解了情况拍了几张照片后,把汽车和电动车扣留,随后让车主带骑车人去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出来,骑车人只是轻微擦伤和软组织挫伤,没有大碍,紧接着两人双双来到交警队,交警同志告知调看监控确认是电动车闯红灯造成本次事故,随后交警判定非机动车人员为主责占本次事故损失的70%,机动车车主为次责占30%。这时候车主郁闷了,明明是他闯红灯的时候撞上的我,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责任?交警的回答是在通过十字路口的时候疏于观察占次责。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小川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这起事故中机动车疏于观察没有及时让行非机动车,故此判定次责。
那么通过这次事故,小川有几点建议给大家。今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1、依据交警同志正常程序判定的责任和下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执行,不可与其私下解决。
2、根据事故情况,如果承担次要责任要尽量和交警争取责任小化20%、10%也是有可能的。
3、如果承担次责,那么车辆的交强险完全可以支付对方的损失。
4、在支付对方医疗费和非机动车维修费时,记住扣除自己车辆维修费中对方支付的部分,因为到时候向对方要钱会很难。
各位车友你对这起事故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分享和转发。每天更新汽车原创文章,更多用车知识,请关注小川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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